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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申報114年度運轉資料
【提醒】
115.03.04

說明: 110年至112年受通知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,請於115年3月31日前完成運轉申報。

備註:依本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,再生能源義務用戶至遲應於收到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第四年度起,於每年三月底前申報前一年度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、儲能設備之設備運轉資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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